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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虽小,学问却不少,印花税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8/4/8 9:44:26访问量:2759

1、印花税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二、征收范围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三、税率

  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见附表1)。
  (一)比例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有四档,即:1‰、0.5‰、0.3‰、0.05‰(如图1)。

  (二)定额税率
  印花税的定额税率为5元,其他营业账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5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即: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55号)

2、印花税优惠政策

一、法定减免

 

  (一)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二)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二、其他印花税优惠政策举例

 

3、印花税常见问题解答
(附税目税率表和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一、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二、签订的合同,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三、将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是否纳税?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规定贴花。
  根据规定,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55号)

 

四、同一凭证,记载两个经济事项应如何贴花?

 

  同一应税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例如: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0.5 ‰ )、“购销合同”(0.3 ‰)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0.5 ‰)计税贴花。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五、未标明金额的应税凭证,应如何贴花?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六、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如何贴花?

 

  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七、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应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附表一: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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