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一)
发布时间:2017/2/13 10:09:57访问量:2133
财办会〔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促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结构科学合理,充分发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会计市场准入中的作用,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2009年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以从财政部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会计行业管理网站等下载。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平稳顺利。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4月4日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目 录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报表
五、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三、会计工作交接
四、会计从业资格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现金结算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四、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二、支票
三、商业汇票
四、银行汇票
五、银行本票
第五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与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二、委托收款
三、托收承付
四、国内信用证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二、营业税
三、消费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三、纳税申报
四、税款征收
五、税务代理
六、税务检查
七、税收法律责任
八、税务行政复议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国家预算概述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五、政府采购方式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三、财政收支的方式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职业道德的特征与作用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四、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二、诚实守信
三、廉洁自律
四、客观公正
五、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七、参与管理
八、强化服务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四、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二、会计行业的自律
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
四、社会各界的监督与配合
第五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一、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意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 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 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3. 熟悉会计档案管理
4. 熟悉内部控制制度
5. 熟悉会计机构的设置
6. 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
7. 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
8. 掌握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 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 1980 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
自律组织。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主要包括:(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2)会计机构的设置;(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会计法》对会计账簿的种类、登记规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五、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2)会计账簿类;(3)财务报表类;(4)其他类。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
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
1.销毁程序
对于保管期满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销毁。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
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与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二)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的概念与目标
对企业而言,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的原则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均应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此外,企业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3.内部控制的责任人
对企业而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4.内部控制的内容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内部环境;(2)风险评估;(3)控制活动;(4)信息与沟通;(5)内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
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5.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
对企业而言,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
(三)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的概念与内容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
内部审计的内容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和风险管理等。
2.内部审计的特点与作用
内部审计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设在本单位内部,审计的内容更侧重于经营过程是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得到遵
守与执行。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较低,并且以建议性意见为主。
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有:(1)预防保护作用;(2)服务促进作用;(3)评价鉴证作用。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外部监督。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有:(1)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3)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审计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4)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三)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三种:(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3)实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包括:(1)按需设岗;(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3)建立岗位责任制;(4)建立轮岗制度。
三、会计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交接程序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交接申请;(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3)移交点收;(4)
专人负责监交;(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其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1)出纳;(2)稽核;(3)资本、基金核算;(4)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5)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6)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7)总账;(8)财务会计报告编制;(9)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10)其他会计工作。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
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等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等按各自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2.信息化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有、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等情况及持证人员继续教育、遵守会计法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
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5.变更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及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6.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7.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 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8.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3)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9.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
持证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初级、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二)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与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1)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 了解支付结算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构成
2. 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3. 熟悉票据的相关概念
4. 熟悉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和开户要求
5. 掌握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现金的内部控制
6. 掌握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
7. 掌握支票、商业汇票、银行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并能综合分析具体案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现金结算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二)现金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渠道有:(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 5、6 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 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
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的特征主要有:(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
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二)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 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 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 或“正” 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有:(1)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不需要核准的,应在开户之
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1)、(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四、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有法定违法行为时,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有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等行为时,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变更事项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 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票据的特征有:(1)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的功能包括:(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
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四)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其中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l)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包括:
(l)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
(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回单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 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上列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后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付款提示后,付款人依法审查无误后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否则,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
2.保证的格式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有:(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三)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7.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四)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依法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五、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五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与分类
(一)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分类
1.按照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
2.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3.按照账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一)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限定额度。
3.发卡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守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
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二)银行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1.计息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贷记卡选择最低还款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不得
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货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货记卡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 0.05%。
2.收费
收费是指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四)银行卡申领、注销和挂失
1.银行卡的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 18 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银行卡的注销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 45 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
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 45 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 45 天的;(6)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3.银行卡的挂失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电汇和信汇两种。
汇兑结算适用于各种经济内容的异地提现和结算。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
签章。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入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兑的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三)委托收款的结算规定
1.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
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l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二)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
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有:(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三)托收承付的办理方法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
2.承付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
验单承付期为 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l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四、国内信用证
(一)国内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三)国内信用证的办理基本程序
1.开证
开证行决定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行议付后,应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
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
开证行对议付行寄交的凭证、单据等审核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税收的概念及其分类
2.了解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3.熟悉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等规定
4.掌管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原理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5.掌握营业税收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具体政策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2.税收的作用
税收的作用有:(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的特征有:(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种类型。
(1)流转税
流转税是指以货物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
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现阶段,我国所得税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属于财产税类。
(4)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此类。
(5)行为税
行为税也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属于此类税收。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
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2)关税类
关税类是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者地方政府征税后全部划解中央,由中央所有和支配的税收。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为中央税。
(2)地方税
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地方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的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如我国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土地
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等。
(3)复合税
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用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对卷烟、白酒等征收的消费税。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各种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等。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形式,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
3.按税法法律级次不同,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等项目。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可分为:(1)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性增值税。
我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增值税,分别于1984年、1993年、2009年和2012年进行了四次重要改革。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提供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邮政其他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2.应税服务的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行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
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3.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第⑤项所称“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
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①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4)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5)混业经营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 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
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②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
③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④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⑤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五)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2.低税率
除基本税率以外,下列货物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1)下列应税货物按照 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① 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下列应税服务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①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②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3.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征收率
自2009 年1月 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增值税实行扣税法。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八)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 个月或者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 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纳税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1 日、3 日、5日、10 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1.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
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除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4 年 1 月 1 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和经济业务的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1)建筑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
(3)娱乐业的税率为5%~20%,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已纳入“营改增”范围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执行增值税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业务发生并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对某些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2.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以5 日、10 日或者15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l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3.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 年1月 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适用税率为 5%,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三)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
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我国消费税的税目共有 14 个,分别是:(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车轮胎;(8)摩托车;(9)小汽车;(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其中,有些还包括若干子目。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应税消费品的税率不同。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征收,即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即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即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我国目前只对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 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l 个月或者1 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日、3日、5日、l0日、l5日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
买者退回时,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之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直接计算法下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间接计算法下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4.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一般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或
营业机构,由该居民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多退少补的征纳方法。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
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 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 11 个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10)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下列人员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含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驻华使领馆、联合国及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
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凭证。较为常见的发票有:(1)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适用范围。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主要采取方式有:(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4)简易申报。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九种:(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核定征收:(6)代扣代缴;(7)代收代缴;(8)委托代征税款;(9)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七、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八、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裁决。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 了解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2. 了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
3. 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和原则
4. 掌握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和构成、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组织的程序以及预决算的监督
5. 掌握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和方式
6. 掌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财政收支的方式【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二、国家预算概述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有: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和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级次的划分
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
辖市)预算、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和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其中,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国家预算按照政府级次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按来源可分为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按归属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按内容可分为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按主体可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六、决算
决算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的审批和决算的批复。
七、预决算的监督
预决算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一)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二)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模式。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五、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三)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当公开。
(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
三、财政收支的方式
财政收入收缴方式有: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财政支出支付方式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1. 了解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
2. 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
3. 熟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4. 掌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职业道德的特征与作用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职业道德的特征
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行业性)、实践性、继承性和多样性等特征。
(三)职业道德的作用
职业道德的作用主要有:促进职业活动的有序进行、对社会道德风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广泛的社会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职业,除具有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较多关注公众利益的特征。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
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主要有:指导功能、评价功能、教化功能。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主要有:(1)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2)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3)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4)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内在要求。
四、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主要有:(1)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2)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吸收。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有:(1)两者的性质不同;(2)两者作用范围不同;(3)两者表现形式不同;(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5)两者的评价标准不同。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指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有:(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诚实是指言行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精髓。
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有:(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
老实事,不搞虚假;(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3)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有:(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3)遵纪守法,一身正气。
四、客观公正
客观是指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公正就是平等、公平、正直,没有偏失。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有:(1)依法办事;(2)实事求是;(3)如实反映。
五、坚持准则
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
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有:(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六、提高技能
提高技能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
持续提高会计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作为一名会计工作者必须不断地提高其职业技能,这既是会计人员的义务,也是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基础,是参与管理的前提。
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有:(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2)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参与管理是指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有:(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管理活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强化服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有:(1)强化服务意识;(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指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有目的、
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会计人员施加系统的会计职业道德影响,促使会计人员形成会计职业道德品质,履行会计职业道德义务的活动。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有:1)接受教育(外在教育);(2)自我修养(内在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包括:(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4)其他教育。
四、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一)接受教育的途径
接受教育的途径主要有:(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自我修养的途径
自我修养的途径主要有:(1)慎独慎欲;(2)慎省慎微;(3)自警自励。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负起组织和推动本地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责任,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二、会计行业的自律
充分发挥协会等会计职业组织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会计职业组织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
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四、社会各界的监督与配合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既是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是某一个单位、某一个部门的任务,也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
广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在全社会会计人员中倡导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职业道德意识,引导会计人员加强职业修养。
第五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一、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意义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意义主要有:(1)具有促使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2)裁决与教育作用;(3)有利于形成抑恶扬善的社会环境。
二、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包括:(1)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2)会计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与约束;(3)激励机制的建立。
《会计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论
【基本要求】
1. 了解会计的概念
2. 了解会计对象
3. 了解会计目标
4. 了解会计准则体系
5. 了解会计的核算方法
6. 了解收付实现制
7. 熟悉会计的基本特征
8. 熟悉会计的基本职能
9. 掌握会计基本假设
10. 掌握权责发生制
11. 掌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的概念与目标
一、会计的概念与特征
(一)会计的概念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称。未特别说明时,本大纲主要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介绍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
会计已经成为现代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企业的会计工作主要是通过一系列会计程序,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核算和监督,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会计的基本特征
会计的基本特征有:(1)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2)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3)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4)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5)会计采用一系列专门的方法。
(三)会计的发展历程
会计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发展并不断得到完善。其中,会计的发展可划分为古代会计、近代会计和现代会计三个阶段。
二、会计的对象与目标
(一)会计对象
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具体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能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即资金运动或价值运动。
(二)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也称会计目的,是要求会计工作完成的任务或达到的标准,即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第二节 会计的职能与方法
一、会计的职能
会计的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具有的功能,会计具有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 和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评价经营业绩等拓展职能。
(一)基本职能
1.核算职能
会计核算职能,又称会计反映职能,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2.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职能,又称会计控制职能,是指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会计监督是一个过程,它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二)拓展职能
会计的拓展职能主要有:(1)预测经济前景;(2)参与经济决策;(3)评价经营业绩。
二、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方法是指对会计对象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所采用的各种方法。
(一)会计核算方法体系
会计核算方法体系由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登记会计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专门方法构成。它们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确保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二)会计循环
会计循环是指按照一定的步骤反复运行的会计程序。从会计工作流程看,会计循环由确认、计量和报告等环节组成;从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看,会计循环由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登记会计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组成。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起点。
第三节 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基础
一、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假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即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或组织。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 经济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以便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反映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会计基础
会计基础是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一)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是指收入、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的标准,合理确认当期损益的一种会计基础。在我国,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也称现金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标准,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以及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第四节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其质量要求
一、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二、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 会计报告中所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本规范,是使财务会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等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
(一)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 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和现在的情况作出评价,对未来的情况作出预测。
(三)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五节 会计准则体系
一、会计准则的构成
会计准则是反映经济活动、确认产权关系、规范收益分配的会计技术标准,是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调控经济活动、规范经济秩序和开展国际经济交往等的重要手段。会计准则具有严密和完整的体系。我国已颁布的会计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适用条件的小企业自 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并鼓励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一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经济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施行。该准则对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予以规范。
第二章 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基本要求】
1. 熟悉会计要素的含义与特征
2. 掌握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与构成
3. 掌握常用的会计计量属性
4. 掌握会计等式的表现形式
5. 掌握基本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其对会计等式的影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要素
一、会计要素的含义与分类
(一)会计要素的含义
会计要素是指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
(二)会计要素的分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类,其中,前三类属于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后三类属于反映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在利润表中列示。
二、会计要素的确认
(一)资产
1.资产的含义与特征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具有以下特征:(1)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2)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3)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资产的确认条件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3.资产的分类
资产按流动性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或者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资产,以及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一个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与生产循环相关的产成品、应收账款、原材料尽管是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作为流动资产。当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二)负债
1.负债的含义与特征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负债具有以下特征:(1)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2)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3)负债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2.负债的确认条件
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负债的分类
按偿还期限的长短,一般将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偿还,或者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应予以清偿,或者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以后一年以上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
1.所有者权益的含义及特征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具有以下特征:(1)除非发生减资、清算或分派现金股利,企业不需要偿还所有者权益;(2)企业清算时,只有在清偿所有的负债后,所有者权益才返还给所有者;(3)所有者凭借所有者权益能够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
2.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条件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计量主要取决于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其他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所有者权益在数量上等于企业资产总额扣除债权人权益后的净额,即为企业的净资产,反映所有者(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3.所有者权益的分类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具体表现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是指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部分,它既包括构成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也包括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即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这部分投入资本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被计入了资本公积,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项目反映。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留存收益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统称。
(四)收入
1.收入的含义与特征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收入具有以下特征:(1)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2)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3)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收入的确认条件
收入的确认除了应当符合定义外,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2)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3)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3.收入的分类
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由企业的主营业务所带来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收入按性质不同,可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五)费用
1.费用的含义与特征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具有以下特征:(1)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2)费用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3)费用是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2.费用的确认条件
费用的确认除了应当符合定义外,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出企业;(2)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3)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3.费用的分类
费用包括生产费用与期间费用。
生产费用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按其经济用途可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生产费用应按其实际发生情况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对于生产几种产品共同发生的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受益原则,采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分配计入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
期间费用是指企业本期发生的、不能直接或间接归入产品生产成本,而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六)利润
1.利润的含义与特征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实现了利润,表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将增加,业绩得到了提升;反之,如果企业发生了亏损(即利润为负数),表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将减少,业绩下降。利润是评价企业管理层业绩的指标之一,也是投资者等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2.利润的确认条件
利润反映收入减去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减去损失后的净额。利润的确认主要依赖于收入和费用,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其金额的确定也主要取决于收入、费用、利得、损失金额的计量。
3.利润的分类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其中,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反映企业日常活动的经营业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反映企业非日常活动的业绩。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最终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企业应当严格区分收入和利得、费用和损失,以便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三、会计要素的计量
会计要素的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相关金额。
(一)会计计量属性及其构成
会计计量属性是指会计要素的数量特征或外在表现形式,反映了会计要素金额的确定基础,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1.历史成本
历史成本,又称为实际成本,是指为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
2.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金额。
3.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值。
4.现值
现值是指对未来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是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一种计量属性。
5.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二)计量属性的运用原则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持续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二节 会计等式
会计等式,又称会计恒等式、会计方程式或会计平衡公式,它是表明各会计要素之间基本关系的等式。
一、会计等式的表现形式
(一)财务状况等式
财务状况等式,亦称基本会计等式和静态会计等式,是用以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时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之间平衡关系的会计等式。即: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这一等式是复式记账法的理论基础,也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依据。
(二)经营成果等式
经营成果等式,亦称动态会计等式,是用以反映企业一定时期收入、费用和利润之间恒等关系的会计等式。即:
收入-费用=利润
这一等式反映了利润的实现过程,是编制利润表的依据。
二、经济业务对会计等式的影响
经济业务,又称会计事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使会计要素发生增减变动的交易或者事项。
企业经济业务按其对财务状况等式的影响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九种基本类型:
(1)一项资产增加、另一项资产等额减少的经济业务;
(2)一项资产增加、一项负债等额增加的经济业务;
(3)一项资产增加、一项所有者权益等额增加的经济业务;
(4)一项资产减少、一项负债等额减少的经济业务;
(5)一项资产减少、一项所有者权益等额减少的经济业务;
(6)一项负债增加、另一项负债等额减少的经济业务;
(7)一项负债增加、一项所有者权益等额减少的经济业务;
(8)一项所有者权益增加、一项负债等额减少的经济业务;
(9)一项所有者权益增加、另一项所有者权益等额减少的经济业务。
上述九类基本经济业务的发生均不影响 财务状况等式的平衡关系,具体分为三种情形:基本经济业务(1)、(6)、(7)、(8)、(9)使财务状况等式左右两边的金额保持不变;基本经济业务(2)、(3)使财务状况等式左右两边的金额等额增加;基本经济业务(4)、(5)使财务状况等式左右两边的金额等额减少。
第三章 会计科目与账户
【基本要求】
1. 了解会计科目与账户的概念
2. 了解会计科目与账户的分类
3. 熟悉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
4. 熟悉常用的会计科目
5. 掌握账户的结构
6. 掌握账户与会计科目的关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的概念与分类
(一)会计科目的概念
会计科目,简称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
(二)会计科目的分类
会计科目可按其反映的经济内容(即所属会计要素)、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分类。
1.按反映的经济内容分类
会计科目按其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同,可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共同类科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成本类科目和损益类科目。
(1)资产类科目,是对资产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按资产的流动性分为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
(2)负债类科目,是对负债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按负债的偿还期限分为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负债的科目。
(3)共同类科目,是既有资产性质又有负债性质的科目,主要有“清算资金往来”、“外汇买卖”、“衍生工具”、 “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
(4)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是对所有者权益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按所有者权益的形成和性质可分为反映资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5)成本类科目,是对可归属于产品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按成本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反映制造成本的科目、反映劳务成本的科目等。
(6)损益类科目,是对收入、费用等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
2.按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分类
会计科目按其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可以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1)总分类科目,又称总账科目或一级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
(2)明细分类科目,又称明细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为详细和具体会计信息的科目。如果某一总分类科目所属的明细分类科目较多,可在总分类科目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在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
各单位由于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规模大小与业务繁简程度等情况不尽相同,在具体设置会计科目时,应考虑其自身特点和具体情况,但设置会计科目时都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相关性原则;(3)实用性原则。
(二)常用会计科目
企业常用的会计科目如表 3-1 所示:
第二节 账户
一、账户的概念与分类
(一)账户的概念
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具有一定格式和结构,用于分类反映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结果的载体。
(二)账户的分类
账户可根据其核算的经济内容、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进行分类。
1.根据核算的经济内容,账户分为资产类账户、负债类账户、共同类账户、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成本类账户和损益类账户六类。其中,有些资产类账户、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存在备抵账户。备抵账户,又称抵减账户,是指用来抵减被调整账户余额,以确定被调整账户实有数额而设置的独立账户。
2.根据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账户分为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
总分类账户和所属明细分类账户核算的内容相同,只是反映内容的详细程度有所不同,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相互核对。总分类账户统驭和控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明细分类账户从属于总分类账户。
二、账户的功能与结构
(一)账户的功能
账户的功能在于连续、系统、完整地提供企业经济活动中各会计要素增减变动及其结果的具体信息。其中,会计要素在特定会计期间增加和减少的金额,分别称为账户的“本期增加发生额”和“本期减少发生额”,二者统称为账户的“本期发生额”;会计要素在会计期末的增减变动结果,称为账户的“余额”,具体表现为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账户上期的期末余额转入本期,即为本期的期初余额;账户本期的期末余额转入下期,即为下期的期初余额。账户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和本期减少发生额统称为账户的四个金额要素。对于同一账户而言,它们之间的基本关系为:
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本期减少发生额
(二)账户的结构
账户的结构是指账户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账户通常由以下内容组成:(1)账户名称,即会计科目;(2)日期,即所依据记账凭证中注明的日期;(3)凭证字号,即所依据记账凭证的编号;(4)摘要,即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5)金额,即增加额、减少额和余额。从账户名称、记录增加额和减少额的左右两方来看,账户结构在整体上类似于汉字“丁”和大写的英文字母“T”,因此,账户的基本结构在实务中被形象地称为“丁”字账户或者“T”型账户。
三、账户与会计科目的关系
从理论上讲,会计科目与账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科目与账户都是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分类,两者核算内容一致,性质相同。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也是设置账户的依据;账户是会计科目的具体运用,具有一定的结构和格式,并通过其结构反映某项经济内容的增减变动及其余额。
第四章 会计记账方法
【基本要求】
1. 了解复式记账法的概念与种类
2. 熟悉借贷记账法的原理
3. 掌握借贷记账法下的账户结构
4. 了解会计分录的分类
5. 掌握借贷记账法下的试算平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记账方法的种类
一、单式记账法
单式记账法是指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中加以登记的记账方法。
二、复式记账法
(一)复式记账法的概念
复式记账法是指对于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用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全面系统地反映会计要素增减变化的一种记账方法。现代会计运用复式记账法。
(二)复式记账法的优点
与单式记账法相比,复式记账法的优点主要有:(1)能够全面反映经济业务内容和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2)能够进行试算平衡,便于查账和对账。
(三)复式记账法的种类
复式记账法可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等。借贷记账法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记账方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节 借贷记账法
一、借贷记账法的概念
借贷记账法是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二、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结构
(一)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基本结构
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左方称为借方,右方称为贷方。所有账户的借方和贷方按相反方向记录增加数和减少数,即一方登记增加额,另一方就登记减少额。至于“借”表示增加,还是“贷”表示增加,则取决于账户的性质与所记录经济内容的性质。
通常而言,资产、成本和费用类账户的增加用“借”表示,减少用“贷”表示;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类账户的增加用“贷”表示,减少用“借”表示。备抵账户的结构与所调整账户的结构正好相反。
(二)资产和成本类账户的结构
在借贷记账法下,资产类、成本类账户的借方登记增加额;贷方登记减少额;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有些账户可能无余额。其余额计算公式为:
期末借方余额=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
(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
在借贷记账法下,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借方登记减少额;贷方登记增加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有些账户可能无余额,其余额计算公式为:
期末贷方余额=期初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
(四)损益类账户的结构
损益类账户主要包括收入类账户和费用类账户。
1.收入类账户的结构
在借贷记账法下,收入类账户的借方登记减少额;贷方登记增加额。本期收入净额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用以计算当期损益,结转后无余额。
2.费用类账户的结构
在借贷记账法下,费用类账户的借方登记增加额;贷方登记减少额。本期费用净额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用以计算当期损益,结转后无余额。
三、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记账规则是指采用某种记账方法登记具体经济业务时应当遵循的规律。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四、借贷记账法下的账户对应关系与会计分录
(一)账户的对应关系
账户的对应关系是指采用借贷记账法对每 笔交易或事项进行记录时,相关账户之间形成的应借、应贷的相互关系。存在对应关系的账户称为对应账户。
(二)会计分录
1.会计分录的含义
会计分录,简称分录,是对每项经济业务列示出应借、应贷的账户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会计分录由应借应贷方向、相互对应的科目及其金额三个要素构成。在我国,会计分录记载于记账凭证中。
2.会计分录的分类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会计分录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多借一贷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五、借贷记账法下的试算平衡
(一)试算平衡的含义
试算平衡,是指根据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和资产与权益的恒等关系,通过对所有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的汇总计算和比较,来检查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
(二)试算平衡的分类
1.发生额试算平衡
发生额试算平衡是指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与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保持平衡,即:
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发生额试算平衡的直接依据是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2.余额试算平衡
余额试算平衡是指全部账户借方期末(初)余额合计与全部账户贷方期末(初)余额合计保持平衡,即:
全部账户借方期末(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期末(初)余额合计
余额试算平衡的直接依据是财务状况等式。
(三)试算平衡表的编制
试算平衡是通过编制试算平衡表进行的。试算平衡表通常是在期末结出各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合计和期末余额后编制的,试算平衡表中一般应设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三大栏目,其下分设“借方”和“贷方”两个小栏。各大栏中的借方合计与贷方合计应该平衡相等,否则,便存在记账错误。为了简化表格,试算平衡表也可只根据各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编制,不填列各账户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
第五章 借贷记账法下主要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基本要求】
1. 掌握企业资金的循环与周转过程
2. 掌握核算企业主要经济业务的会计科目
3. 掌握企业主要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4. 掌握企业净利润的计算
5. 掌握企业净利润的分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
不同企业的经济业务各有特点,其生产经营业务流程也不尽相同,本章主要介绍企业的资金筹集、设备购置、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商品销售和利润分配等经济业务。
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上述经济业务,账务处理的主要内容有:(1)资金筹集业务的账务处理;(2)固定资产业务的账务处理;(3)材料采购业务的账务处理;(4)生产业务的账务处理;(5)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6)期间费用的账务处理;(7)利润形成与分配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二节 资金筹集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的资金筹集业务按其资金来源通常分为所有者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所有者权益筹资形成所有者的权益(通常称为权益资本),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及其增值,这部分资本的所有者既享有企业的经营收益,也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负债筹资形成债权人的权益(通常称为债务资本),主要包括企业向债权人借入的资金和结算形成的负债资金等,这部分资本的所有者享有按约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一、所有者权益筹资业务
(一)所有者投入资本的构成
所有者投入资本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
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企业的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资本的资金。
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公积作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转增资本。
(二)账户设置
企业通常设置以下账户对所有者权益筹资业务进行核算:
1.“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
“实收资本”账户(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设置”股本”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该账户贷方登记所有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增加额,借方登记所有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减少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期末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
该账户可按投资者的不同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 细核算。
2.“资本公积”账户
“资本公积”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该账户借方登记资本公积的减少额,贷方登记资本公积的增加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期末资本公积的结余数额。
该账户可按资本公积的来源不同,分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3.“银行存款”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但是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
该账户借方登记存入的款项,贷方登记提取或支出的存款。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该账户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账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二、负债筹资业务
(一)负债筹资的构成
负债筹资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以及结算形成的负债等。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对资金的临时性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结算形成的负债主要有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
(二)账户设置
企业通常设置以下账户对负债筹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1.“短期借款”账户
“短期借款”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的短期借款。
该账户贷方登记短期借款本金的增加额,借方登记短期借款本金的减少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期末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
该账户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2.“长期借款”账户
“长期借款”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的长期借款。
该账户贷方登记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本金,借方登记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期末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该账户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利息”账户
“应付利息”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该账户贷方登记企业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借方登记归还的利息。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该账户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4.“财务费用”账户
“财务费用”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通过“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该账户借方登记手续费、利息费用等的增加额,贷方登记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等。期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该账户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账务处理
1.短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2.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借款本金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第三节 固定资产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与特征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同时具有以下特征:(1)属于一种有形资产;(2)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3)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固定资产的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企业可以通过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不同取得方式下,固定资产成本的具体构成内容及其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2009 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购建(包括购进、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自制、改扩建和安装)生产用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率是指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额占其原价的比率。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按月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除外。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本大纲重点介绍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匀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各月应计提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其中: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在其使用过程中,因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均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四、账户设置
企业通常设置以下账户对固定资产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1.“在建工程”账户
“在建工程”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该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各项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贷方登记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出的成本等。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该账户可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2.“工程物资”账户
“工程物资”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
该账户借方登记企业购入工程物资的成本,贷方登记领用工程物资的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期末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
该账户可按“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
3.“固定资产”账户
“固定资产”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原价。
该账户的借方登记固定资产原价的增加,贷方登记固定资产原价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原价。
该账户可按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累计折旧”账户
“累计折旧”账户属于资产类备抵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该账户贷方登记按月提取的折旧额,即累计折旧的增加额,借方登记因减少固定资产而转出的累计折旧。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该账户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账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入
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
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第四节 材料采购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材料的采购成本
材料的采购成本是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
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将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先进行归集,期末,按照所购材料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二、账户设置
企业通常设置以下账户对材料采购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1.“原材料”账户
“原材料”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企业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该账户借方登记已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贷方登记发出材料的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该账户可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材料采购”账户
“材料采购”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该账户借方登记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时,采购材料的实际成本以及材料入库时结转的节约差异,贷方登记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以及材料入库时结转的超支差异。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该账户可按供应单位和材料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材料成本差异”账户
“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
该账户借方登记入库材料形成的超支差异以及转出的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节约差异,贷方登记入库材料形成的节约差异以及转出的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超支差异。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该账户可以分别“原材料”、“周转材料”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4.“在途物资”账户
“在途物资”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该账户借方登记购入材料、商品等物资的买价和采购费用(采购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已验收入库材料、商品等物资应结转的实际采购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期末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采购成本。
该账户可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5.“应付账款”账户
“应付账款”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该账户贷方登记企业因购入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尚未支付的款项,借方登记偿还的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期末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如果在借方,反映企业期末预付账款余额。
该账户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6.“应付票据”账户
“应付票据”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该账户贷方登记企业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方登记企业已经支付或者到期无力支付的商业汇票。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该账户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7.“预付账款”账户
“预付账款”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该账户,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账户。
该账户的借方登记企业因购货等业务预付的款项,贷方登记企业收到货物后应支付的款项等。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尚需补付的款项。
该账户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8.“应交税费”账户
“应交税费”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账户核算。
该账户贷方登记各种应交未交税费的增加额,借方登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该账户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账务处理
材料的日常收发结存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一)实际成本法核算的账务处理
实际成本法下,一般通过“原材料”和”在途物资”等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外购材料时,按材料是否验收入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材料已验收入库
如果货款已经支付,发票账单已到,材料已验收入库,按支付的实际金额,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按相关发票凭证上应付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如果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月末仍未收到相关发票凭证,按照暂估价入账,即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下月初作相反分录予以冲回,收到相关发票账单后再编制会计分录。
2.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如果货款已经支付,发票账单已到,但材料尚未验收入库,按支付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验收入库时再作后续分录。
对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计划成本法核算的账务处理
计划成本法下,一般通过“材料采购”、“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外购材料时,按材料是否验收入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材料已验收入库
如果货款已经支付,发票账单已到,材料已验收入库,按支付的实际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计划成本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或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如果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按相关发票凭证上应付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计划成本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
“材料采购”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或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如果材料已经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月末仍未收到相关发票凭证,按照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即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下月初作相反分录予以冲回,收到账单后再编制会计分录。
2.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如果相关发票凭证已到,但材料尚未验收入库,按支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待验收入库时再作后续分录。对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五节 生产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产品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生产资料的耗费过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是企业为获得收入而预先垫支并需要得到补偿的资金耗费。这些费用最终都要归集、分配给特定的产品,形成产品的成本。
产品成本的核算是指把一定时期内企业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其性质和发生地点,分类归集、汇总、核算,计算出该时期内生产费用发生总额,并按适当方法分别计算出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和单位成本等。
一、生产费用的构成
生产费用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按其经济用途可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一)直接材料
直接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二)直接人工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三)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二、账户设置
企业通常设置以下账户对生产费用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1.“生产成本”账户
“生产成本”账户属于成本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
该账户借方登记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和其他直接支出,以及期末按照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制造费用;贷方登记完工入库产成品应结转的生产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期末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
该账户可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基本生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并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2.“制造费用”账户
“制造费用”账户属于成本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该账户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各项制造费用,贷方登记期末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转入“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制造费用。期末结转后,该账户一般无余额。
该账户可按不同的生产车间、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库存商品”账户
“库存商品”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该账户借方登记验收入库的库存商品成本,贷方登记发出的库存商品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期末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该账户可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4.“应付职工薪酬”账户
“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该账户借方登记本月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数额;贷方登记本月计算的应付职工薪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费等。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该账户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账务处理
(一)材料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在确定材料费用时,应根据领料凭证区分车间、部门和不同用途后,按照确定的结果将发出材料的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对于直接用于某种产品生产的材料费用,应直接计入该产品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直接材料费用项目;对于由多种产品共同耗用、应由这些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费用,应选择适当的标准在这些产品之间进行分配,按分担的金额计入相应的成本计算对象(生产产品的品种、类别等);对于为提供生产条件等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费用,应先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期末再同其他间接费用一起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成本;对于行政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费用,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职工薪酬的归集与分配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具体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对于短期职工薪酬,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实际发生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短期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其中,生产工人的短期职工薪酬应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短期职工薪酬属于间接费用,应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当企业采用计件工资制时,生产工人的短期职工薪酬属于直接费用,应直接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当企业采用计时工资制时,对于只生产一种产品的生产工人的短期职工薪酬也属于直接费用,应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对于同时生产多种产品的生产工人的短期职工薪酬,则需采用一定的分配标准(实际生产工时或定额生产工时等)分配计入产品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短期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短期职工薪酬应计入当期损益。如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和专设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的短期职工薪酬均属于期间费用,应分别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采取的分配标准包括机器工时、人工工时、计划分配率等。
企业发生制造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结转或分摊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四)完工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与结转
产品生产成本计算是指将企业生产过程中 为制造产品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以便计算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有关产品成本信息是进行库存商品计价和确定销售成本的依据,产品生产成本计算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应设置产品生产成本明细账,用来归集应计入各种产品的生产费用。通过对材料费用、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企业各月生产产品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已记入“生产成本”科目中。
如果月末某种产品全部完工,该种产品生产成本明细账所归集的费用总额,就是该种完工产品的总成本,用完工产品总成本除以该种产品的完工总产量即可计算出该种产品的单位成本。如果月末某种产品全部未完工,该种产品生产成本明细账所归集的费用总额就是该种产品在产品的总成本。
如果月末某种产品一部分完工,一部分未完工,这时归集在产品成本明细账中的费用总额还要采取适当的分配方法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然后才能计算出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完工产品成本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完工产品生产成本=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
当产品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第六节 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涉及商品销售、其他销售等业务收入、成本、费用和相关税费的确认与计量等内容。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账户设置
企业通常设置以下账户对销售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1.“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该账户贷方登记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额;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净额结转),以及发生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时应冲减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期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该账户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
该账户贷方登记企业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即其他业务收入的增加额;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其他业务收入。期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该账户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应收账款”账户
“应收账款”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该账户借方登记由于销售商品以及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取的价款、税款和代垫款等;贷方登记已经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通常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如果在贷方,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该账户应按不同的债务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应收票据”账户
“应收票据”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该账户借方登记企业收到的应收票据,贷方登记票据到期收回的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该账户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5.“预收账款”账户
“预收账款”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账户,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账户。
该账户贷方登记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等,借方登记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转销的预收款项等。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已转销但尚未收取的款项。
该账户可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6.“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该账户借方登记主营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主营业务成本。期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该账户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7.“其他业务成本”账户
“其他业务成本”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该账户借方登记其他业务的支出额,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其他业务支出额。期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该账户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8.“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需注意的是,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过“管理费用”账户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通过该账户核算。
该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应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期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三、账务处理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按实际收到、应收或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对于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账务处理
期(月)末,企业应根据本期(月)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劳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三)其他业务收入与成本的账务处理
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一个企业的主营业务可能是另一个企业的其他业务,即便在同一个企业,不同期间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内容也不是固定不变的。
当企业发生其他业务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确认有关税金;在结转其他业务收入的同一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本期应结转的其他业务成本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第七节 期间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期间费用的构成
期间费用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种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二、账户设置
企业通常设置以下账户对期间费用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1.“管理费用”账户
“管理费用”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该账户借方登记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管理费用额。期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该账户可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销售费用”账户
“销售费用”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
该账户借方登记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销售费用额。期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该账户可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财务费用”账户
“财务费用”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通过“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该账户借方登记手续费、利息费用等的增加额,贷方登记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等。期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该账户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账务处理
(一)管理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企业研究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二)销售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薪酬、业务费等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三)财务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第八节 利润形成与分配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利润形成的账务处理
(一)利润的形成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利润由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个层次构成。
1.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这一指标能够比较恰当地反映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其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其中,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2.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又称税前利润,是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净利润
净利润,又称税后利润,是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二)账户设置
企业通常设置以下账户对利润形成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1.“本年利润”账户
“本年利润”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账户的金额转入本账户,结平各损益类账户。
该账户贷方登记企业期(月)末转入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借方登记企业期(月)末转入的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和所得税费用等。上述结转完成后,余额如在贷方,即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余额如在借方,即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方(或借方),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2.“投资收益”账户
“投资收益”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该账户贷方登记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投资净损失;借方登记发生的投资损失和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投资净收益。期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该账户可按投资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营业外收入”账户
“营业外收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该账户贷方登记营业外收入的实现,即营业外收入的增加额;借方登记会计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营业外收入额。期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该账户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营业外支出”账户
“营业外支出”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该账户借方登记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即营业外支出的增加额;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营业外支出额。期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该账户可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5.“所得税费用”账户
“所得税费用”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该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贷方登记企业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所得税。期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三)账务处理
会计期末(月末或年末)结转各项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各项支出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二、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利润指定其特定用途和分配给投资者的行为。利润分配的过程和结果不仅关系到每个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而且还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发展。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企业在利润分配前,应根据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其他转入的金额(如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等项目,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即:
可供分配的利润=净利润(或亏损)+年初未分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其他转入的金额
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累计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累计盈利),则可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当年净利润(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净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扣除提取的盈余公积后,形成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即: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
企业可采用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财产股利等形式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二)账户设置
企业通常设置以下账户对利润分配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1.“利润分配”账户
“利润分配”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该账户借方登记实际分配的利润额,包括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及年末从“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全年发生的净亏损;贷方登记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额等其他转入数,以及年末从“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全年实现的净利润。年末,应将“利润分配”账户下的其他明细账户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可能有余额外,其他各个明细账户均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为历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即可供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借方余额为历年累积的未弥补亏损(即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
该账户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2.“盈余公积”账户
“盈余公积”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该账户贷方登记提取的盈余公积,即盈余公积的增加额,借方登记实际使用的盈余公积,即盈余公积的减少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结余的盈余公积。该账户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股利”账户
“应付股利”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该账户贷方登记应付给投资者股利或利润的增加额;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或利润,即应付股利的减少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该账户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账务处理
1.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会计期末,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则做相反会计分录。
结转前,如果“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在借方,上述结转当年所实现净利润的分录同时反映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自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因此,在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不需另行编制会计分录。
2.提取盈余公积
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等科目;以股票股利转作股本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等科目。
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4.盈余公积补亏
企业发生的亏损,除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外,还可使用累积的盈余公积弥补。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5.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形成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该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即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利润分配--转作股本股利”等科目。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中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所属其他明细科目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该科目如果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
第六章 会计凭证
【基本要求】
1. 了解会计凭证的概念与作用
2. 了解会计凭证的传递
3. 熟悉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种类
4. 熟悉会计凭证的保管
5. 掌握原始凭证的填制
6. 掌握记账凭证的填制
7. 掌握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审核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凭证概述
一、会计凭证的概念与作用
(一)会计凭证的概念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 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二)会计凭证的作用
会计凭证的作用主要有:(1)记录经济业务,提供记账依据;(2)明确经济责任,强化内部控制;(3)监督经济活动,控制经济运行。
二、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第二节 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种类
原始凭证可以按照取得来源、格式、填制的手续和内容进行分类。
(一)按取得的来源分类
原始凭证按照取得的来源可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1.自制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
2.外来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
(二)按照格式分类
原始凭证按照格式的不同可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
1.通用凭证
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
2.专用凭证
专用凭证是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
(三)按填制的手续和内容分类
原始凭证按照填制的手续和内容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
1.一次凭证
一次凭证是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笔经济业务且仅一次有效的原始凭证。
2.累计凭证
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记录发生的同类型经济业务且多次有效的原始凭证。
3.汇总凭证
汇总凭证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相同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标准综合填制的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因经济业务和经营管理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也称为原始凭证要素):(1)凭证的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6)经济业务内容;(7)数量、单价和金额。
三、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记录真实;(2)内容完整;(3)手续完备;(4)书写清楚、规范;(5)连续编号;(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7)填制及时。
(二)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不同的自制原始凭证,填制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次凭证的填制
一次凭证应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相关业务人员一次填制完成。该凭证往往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或者同时反映若干项同一性质的经济业务。
2.累计凭证的填制
累计凭证应在每次经济业务完成后,由相关人员在同一张凭证上重复填制完成。该凭证能在一定时期内不断重复地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
3.汇总凭证的填制
汇总凭证应由相关人员在汇总一定时期内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后填制完成。该凭证只能将类型相同的经济业务进行汇总,不能汇总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经济业务。
(三)外来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外来原始凭证应在企业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由外单位的相关人员填制完成。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营单位印制,在填制时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对于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复写纸套写或打印机套打。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为了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和准确,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5)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6)审核原始凭证的及时性。
第三节 记账凭证
一、记账凭证的种类
记账凭证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用途可分为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按照填列方式可分为单式记账凭证和复式记账凭证。
(一)按凭证的用途分类
1.专用记账凭证
专用记账凭证是指分类反映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按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1)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记账凭证。
(2)付款凭证
付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
(3)转账凭证
转账凭证是指用于记录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
2.通用记账凭证
通用记账凭证是指用来反映所有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为各类经济业务所共同使用,其格式与转账凭证基本相同。
(二)按凭证的填列方式分类
1.单式记账凭证
单式记账凭证是指只填列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一个会计科目及其金额的记账凭证。
2.复式记账凭证
复式记账凭证是将每一笔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全部科目及其发生额均在同一张记账凭证中反映的一种凭证。
二、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因其所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各单位规模大小及其对会计核算繁简程度的要求不同,其内容有所差异,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会计科目;(5)金额;(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三、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填制正确与否,直接影响整个会计系统最终提供信息的质量。与原始凭证的填制相同,记账凭证也有记录真实,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及时等要求。
(一)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的书写应当清楚、规范。
3.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凭证应由主管该项业务的会计人员,按业务发生的顺序并按不同种类的记账凭证采用“字号编号法”连续编号。如果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含两张)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7.记账凭证填制完成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二)收款凭证的填制要求
收款凭证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质填写“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日期填写的是填制本凭证的日期;右上角填写填制收款凭证的顺序号;“摘要”填写对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贷方科目”填写与收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记账”是指该凭证已登记账簿的标记,防止经济业务重记或漏记;“金额”是指该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额;该凭证右边“附件×张”是指本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最下边分别由有关人员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三)付款凭证的填制要求
付款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有关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付款凭证的填制方法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在付款凭证的左上角应填列贷方科目,即“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借方科目”栏应填写与“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应的一级科目和明细科目。
对于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相互划转业务,为了避免重复记账,一般只填制付款凭证,不再填制收款凭证。
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业务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免重收重付。
(四)转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转账凭证通常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转账凭证中“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栏应填写应借、应贷的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借方科目应记金额应在同一行的“借方金额”栏填列,贷方科目应记金额应在同一行的“贷方金额”栏填列,“借方金额”栏合计数与“贷方金额”栏合计数应相等。
此外,某些既涉及收款业务,又涉及转账业务的综合性业务,可分开填制不同类型的记账凭证。
四、记账凭证的审核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记账之前应由有关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内容是否真实;(2)项目是否齐全;(3)科目是否正确;(4)金额是否正确;(5)书写是否规范;(6)手续是否完备。
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一、会计凭证的传递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从会计凭证的取得或填制时起至归档保管过程中,在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传送程序。会计凭证的传递,应当满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使传递程序合理有效,同时尽量节约传递时间,减少传递的工作量。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一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方法。
会计凭证的传递具体包括传递程序和传递时间。各单位应根据经济业务特点、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和管理要求,具体规定各种凭证的传递程序;根据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办理业务的情况,确定凭证的传递时间。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会计凭证作为记账的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和经济资料。本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能因为各种需要查阅会计凭证,特别是发生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时,会计凭证还是依法处理的有效证据。因此,任何单位在完成经济业务手续和记账后,必须将会计凭证按规定的立卷归档制度形成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不得任意销毁,以便日后随时查阅。
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主要有: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会计部门在依据会计凭证记账以后,应定期(每天、每旬或每月)对各种会计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一起加具封面和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对各种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押金收据、提货单等,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分别注明日期和编号。
5.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第七章 会计账簿
【基本要求】
1. 了解会计账簿的概念与分类
2. 了解会计账簿的更换与保管
3. 熟悉会计账簿的登记要求
4. 熟悉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平行登记的要点
5. 掌握日记账、总分类账及有关明细分类账的登记方法
6. 掌握对账与结账的方法
7. 掌握错账查找与更正的方法